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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调整博士后人员工资待遇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流动站: 根据国人部发(2006)89号文及国人部发(2006)112、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 二、工资调整情况: 1、岗位工资:根据博士后人员所聘岗位及工龄确定。工龄2年以下博士后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工龄2年—5年(含2年和5年)工龄的博士后人员,执行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资标准;5年以上工龄的博士后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博士后人员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同时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每位博士后人员进站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起执行。 3、 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的固定部分参照上海市岗位津贴标准,暂定为每月1000元。 (2)绩效工资的另一部分为博士后人员的考核津贴,每位博士后在站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考核津贴。优秀15000元/年,良好13000元/年,合格12000元/年(优秀不超过10%,良好不超过20%)。 4、津贴补贴: (1)博士后配偶补贴每月200元。 (2)博士后交通补贴每月200元(一年按九个月计算)。 三、对已于2006年9月30日前期满出站的博士后人员不再补发。 四、博士后社保基数按其对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绩效工资固定部分之和确定。 五、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按其在站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介绍到接受单位。凡中途退站、自动离站人员,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六、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工资实行统一标准3800元/月。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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