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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奖励基金评审条例

  
为加快培养跨世纪的高级专业人才,推动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上水平,进一步激励我校博士后在科研流动站工作期间多出成果,特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奖励基金,以表彰科研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奖励对象

   
出站五年之内且留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二、基本条件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学校和博士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院(系)的政治学习等各项活动。

     2、经所在流动站专家及联系教授推荐,并具备下列条件:

  (1)一等奖:在站二年期间发表 A 类外文论文 6 篇以上;或在科研工作中完成或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科学价值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并排名第一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2)二等奖:在站二年期间发表 A 类外文论文 4 篇及以上;或在科研工作中完成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科学价值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并排名第二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3)三等奖:在站二年期间发表 A 类外文论文 3 篇及以上;或在科研工作中完成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科学价值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并排名第三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

  注: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参加的科研项目和发表科研论文、奖励、 专利等。 A 类论文为列入 SCI 或 EI 检索源期刊的论文,一篇论文同时列入SCI和EI,不重复计算。B类论文为列入ISTP 或 1217 种国内刊物或《上海交通大学核心期刊目录》中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论文只计第一作者或联系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后为第二作者或博士后为通信联系人。作者第一单位必须是上海交通大学。

  三、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博士后人员可向流动站申请,由所在流动站负责推荐报人事处。

    2、推荐部门详细整理被推荐者的事迹材料,连同被推荐人获得各类奖励、证明材料和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 12 月 20 号前报送校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3、博士后奖励基金的获得者,由上海交通大学博士后奖励基金评审小组审核并确定。

    四、授奖办法

   
1、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选择适当时间举行授奖仪式。

     2、对奖励人员及联系教授(一名)授予荣誉证书、奖金,奖金暂定为:

     一等奖: 1 万元,联系教授: 3000 元。

     二等奖: 0.5 万元,联系教授: 2000 元。

     三等奖: 0.3 万元,联系教授: 1000 元。

     特等奖:在 Nature、Science等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重要论文等可授予特殊奖,学校给予重奖。

     3 .以上博士后奖励金额的 50% 以现金奖励给博士后本人,其余 50% 和导师奖励以科研经费形式反馈,用于学科建设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五、其他

     1、在推荐和评选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将对当事人严肃处理,并撤销奖励,退回证书、奖金。

     2、奖励条例从公布之日试行。

     3、本条例由上海交通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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