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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和企业工作站进站半年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设立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本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游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员,以项目资助扶持的方法,为他们提供必要优越的科研条件,以便顺利地开展科研工作,鼓励他们出站后能继续为上海的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资助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热爱祖国,品学兼优;
  2.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过优异成绩;
  3. 进站工作满半年;
  4. 出站后愿意留在上海工作;
  5. 选题范围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性研究的重点发展领域及方向,紧密结合上海的经济与科技发展重点,所研究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五条 凡申请者均需填写《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申请表》。

第六条 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统一受理有关申请,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对申请的对象和科研项目作初步筛选。

第七条 经过初步筛选的申请者及其科研项目,由市科委、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提出资助名单,由市科委、市人事局审定后发布。

第三章 经费及用途

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为每人四万元人民币。其中。市科委出资2万元,资助对象所在单位配套2万元,经费一次性下拨。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经费,用于添置研究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和参加有关学术会议等;对于各方面表现突出、生活确有困难的博士后,设站单位酌情适当提取部分经费用于其生活补贴,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资助经费的20%。

第十条 项目获得者在研究工作中有支配项目资助经费的自主权,出站后留在上海工作的,允许将未用完的部分带到工作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博士后如同时申请到全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由其本人从中选取一种。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列入资助对象的博士后,由所在单位加强管理,市科委和市人事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上海市科委、人事局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及设站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统一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当的将予以追回。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的获得者要及时向上海市博士后办公室和市科委提交研究工作报告和使用经费决算表。

第十五条 凡获得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完成的科研课题所取得的成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均应标注“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资助”的字样。

第十六条 对于资助对象中的优秀博士后,市人事局给与表彰和奖励,并建议新闻机构对其作专题报道;出站在沪工作的博士后,若申报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市科委予以优先考虑,并推举其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级科研项目。

第二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科委和市人事局。

上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2001年9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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